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11年襄阳市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计算机(含台式、便携式计算机)、显示器、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速印机、一体机(含便携式一体机)、投影仪(含影幕)、扫描仪,摄影、摄像器材,刻录机,空调(含除湿设备、中央空调设备),电视机、影碟机、电冰箱、洗衣机、电话机、吸尘器、碎纸机,办公家具。
轿车、越野汽车、卡车、旅行车、大客车,救护车、洒水车、道路清扫车、垃圾车,工程汽车、工具汽车、警车、通信和广播用车、其他专用汽车,摩托车,船只。
网络系统集成硬件设备(服务器、路由器、交换机、调制解调器、不间断电源、硬件防火墙、磁盘阵列及其他网络设备),移动存储设备、磁盘保护卡,通信设备、印刷设备、照排设备,发电设备,电梯和起重机,炊事设备,锅炉,农用机械设备、工程机械、园艺机械、道路清扫设备,安防监控设备,税务装备,消防设备,保安设备。
使用财政性资金以及与财政性资金配套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工程。
市级车辆保险、维修、加油、车辆内装饰,一般印刷业务,网络(含网络维护)、软件及软件开发、责任保险。
以下项目实行部门集中采购。具备条件的由部门按规定组织采购,不具备条件的可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或经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质量技术检测监测专用设备,食品药品检测专用设备,公共卫生检验监督监测专用设备,交通管理监控专用设备,水利水电检测监测专用设备,农产品检测监测专用设备,环境检测监测专用设备,气象专用仪器设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航测专用设备,地震专用设备,警用专用器械,医疗专用器械,海关专用物资装备,检察诉讼专用设备,法庭内部专用装备,保密设备,学校、科研和医疗专用家具(含课桌椅、学生用床)。
教学专用设备、专用仪器,广播电视影像设备,文艺设备,体育器材及器械,通信专用设备,专用导航设备(含GPS),灯光音响设备,乐器,教科书,图书资料
药品,医疗专用耗材,生物制品及监测试剂,动物疫病检测防治用品,艺术部门专用材料和用品。
使用财政性资金以及与财政性资金配套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工程,园林绿化及维护。
市级一级预算单位汇总年批量采购量10万元以下的、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不属于协议供货范围的货物和服务类项目,经市财政局批准,可由部门集中采购或自行采购。
市级一级预算单位汇总年批量采购量10万元以上的、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货物和服务类项目,经市财政局批准,可由部门自行采购。
市级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5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工程类项目,必须实行公开招标。
服务类项目,原则上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一定时期内的协议供应商;不能通过协议服务方式采购,但市级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30万元以上的服务类项目,仍必须实行公开招标。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政府采购目录以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属于政府采购的范围,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进行采购。
(二)工程类项目采购,凡国家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规定了资质要求的,由市级一级预算单位委托符合资质条件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凡国家未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质有要求的,项目金额20万元以上的,由市政府采购中心集中采购,20万元以下的,由单位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或经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三)各级行政事业单位要按照年度政府采购目录,认真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严格实行政府采购资金国库直接支付制度。凡未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申报政府采购计划和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财政部门可以拒付资金。
(四)各级行政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财政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加强监督检查,不断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五)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充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引导功能,将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列入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支持经济社会发展。政府采购应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优先采购环保、节能产品,充分实现政府采购的政策目标。
(七)各县(市)区可结合实际,制定本级年度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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