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职业技术学院已售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 时间:2013-06-05 点击数:

襄阳职业技术学院

已售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对学校已售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的管理,规范教职工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行为,满足教职工改善居住条件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建设部关于<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1999年第69号令)》、《湖北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湖北省已售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1999〕144号》、《襄阳市市区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实施办法》、《襄阳市已售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襄阳职业技术学院已售公有住房。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已售公有住房是指本校教职工或遗属根据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以及按照政府指导价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和经批准集资合作建设的住房。

第三条:交易的形式包括买卖、转让、置换、租赁、赠与、抵押等。

第四条:凡本校教职工或遗属对校内所售公有住房进行房屋上市交易,签订交易协议前须到学校基建规划处登记备案。

第五条:学校教职工或遗属出售已购学校公有住房,本校无房教职工有优先购买权。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及产权人可进行交易:

1、教职工个人以成本价(含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或经济适用房时间满五年,且有100%产权,并已办理了产权证的;

2、没有产权纠纷,没有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3、共有房产进行交易时,须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

4、法津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及产权人禁止进行交易

1、 未依法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或房屋产权证书的。

2、权属有争议或者权属证书与标的物不符的。

3、房屋产权人或夫妻一方出国、调出与学院签订协议的。

4、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5、上市出售后形成新的住房困难的。

6、住房面积超过政府规定的控制标准,且超标部分未按照规定退回或者补足房价款的。

7、司法机关或学校依照有关规定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8、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禁止交易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房屋交易双方成交后不得租住学院公有的过渡用房,卖方不得成为新的住房困难户或无房户。

第九条: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出售后,原个人缴交的维修基金和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维修基金一并转移到新的房屋产权人名下,继续用于该房屋共用部分、共用设施的维修。

第十条:房屋交易后由买方承担已购住房的物业费及水、电、气费,并与学院有关部门签订缴费协议。

第十一条 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后,该户家庭不得再按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

第十二条 已购公有住房首次出售后再次进入市场交易的,根据《襄樊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襄政发[1996]25号)按普通交易行为办理。

第十三条:房屋交易办法及程序按《襄阳市市区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学校已售住房只能用于居住,严禁作为商务、仓储、娱乐等活动的场所,需对外出租的应到基建规划处、保卫处和所在校区物业部门申请、备案。

第十五条:已购住房需要自主装饰装修,必须与所在校区物业部门事先签订《房屋装饰装修协议》,并交纳保证金500元,方可动工。装修完毕6个月后,经检查,无违反本办法条款及《房屋装饰装修协议》,未发现因装修对房屋结构造成损伤和未给其他住户造成影响的,返还全部保证金。

第十六条:住房装饰装修不得改变室内结构和使用性质;不准擅自改变、移动、扩宽或侵占使用面积、共用部分和共用设施(无烟灶台除外),不准乱搭乱建。

第十七条:因住户本人原因造成其他住户和学院财产损失或房物损坏,由责任户负责赔偿。

第十八条:房地产交易当事人应遵循自愿、公平、互利、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十九条:房地产交易双方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级行政机关的规定,如有违法违规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均由当事人个人负责。

第二十条:国家和省、市人民政府若对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交易有新的法规、规定时,按新的法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学校基建规划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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