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基建、维修改造工程管理,提高基建及维修改造工程质量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结合《中共襄阳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 “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与执行制度》 《襄阳职业技术学院财务开支管理规定(修订稿)》及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建工程,是指投资规模较大,或需向政府主管部门履行法定报建程序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 改建、扩建项目。
本办法所称维修改造工程,是指单项总经费在 4000 元以上的公共房屋、道路、水电设施、教学设施、生活设施的维修、改造等项目。
第三条 基建规划处是学校基建及维修改造工程管理的职能部门。
第二章 基建 、维修改造工程的立项审批
第四条 基建工程的立项审批。基建工程的立项由基建规划处根据学校的发展规划,充分论证项目的可行性和必要性,报院长办公会、党委会研究同意后,再上报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逐级办理项目立项审批手续。
第五条 维修改造工程的立项审批:
( 一)维修改造工程必须经过立项审批,否则学校不承担由此发生的维修改造工程费用,并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 二)学校各单位、各部门应于每年通知要求时限内,根据实际需要,填写《襄阳职业技术学院维修改造工程项目申请表》,向基建规划处申报下一年度维修改造计划。
( 三)立项维修改造工程申请内容:维修改造原因、用途、经费来源、工程实施地点及范围、工程内容和要求等。
( 四)建立学校维修改造项目库,将立项评审结果纳入项目库逐年滚动管理,在安排年度维修计划时优先选择库内项目。
( 五)立项维修改造工程审批:实行集中审批和单项审批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1.集中审批。基建规划处收集到各单位立项维修改造工程申请后,应开展现场勘察,对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提出维修改造意见、初步方案、工程费用概算,在财务下达的预算额度内,按照轻重缓急排序拟定申报项目,编制学校年度维修计划,并报学校审批。
2.单项审批。对未列入学校年度预算和未集中审批的确需进行维修改造的工程,实行单项审批管理。项目申报单位须注明资金来源,并经职能处室、分管业务校级领导审批后,由项目申报单位按照学校维修改造事前审批程序立项。
3.因洪涝风雪等自然灾害急需抢险救灾的工程项目、涉及水、电、气、暖抢修及房屋和行人安全的维修工程项目,可边进行相应应急处置边申报审批。
第三章 基建 、维修改造工程的经费预算管理
第六条 经过立项审批批准的基建项目列入基建专项预算。
第七条 经过集中审批的立项维修改造工程经费列入下一年度基建维修改造经费预算。
第八条 未纳入年度财务预算的单项审批维修改造工程及应急抢修工程,其所需经费应当按照学校管理权限,履行预算调整程序。
第四章 基建 、维修改造工程的设计与预算编制
第九条 基建工程和技术复杂、规模较大的维修改造工程项目,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完成施工图设计,由具有相应资质的造价咨询单位依据施工图编制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
第十条 工程预算要按规范编制,对分部、分项工程量的计算及定额子目套用的工程类别、取费标准等均应符合国家规范要求。
第十一条 基建规划处对设计方案和工程造价进行审核。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基建工程项目,预算编制完成后须上报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维修改造工程项目,招标采购前应由审计处审核确定招标控制价。
第五章 基建 、维修改造工程的招标采购及合同签订
第十二条 基建规划处组织实施基建、维修改造工程项目招标与采购,严格执行《襄阳职业技术学院政府采购管理办法(修订稿)》(襄职院办〔2023〕1 号)规定。
第十三条 基建维修改造工程应按照项目资金来源、项目规模、工程性质等因素合理选择。
(一)属于依法必须招标或纳入政府采购管理的基建、维修改造工程项目,必须严格依据法定招标采购方式及程序,委托招标采购代理机构组织招标采购。
( 二)单项投资 10 万元以上,但未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工程项目参照政府采购的方式和程序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
( 三)单项投资 10 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涉及水电维修,道路维修,灯光维护,小型砌筑、安装与修缮,绿化补栽等技术难度较低、安全风险较小的维修改造,以及围墙与边坡挡土墙的应急抢险工程可委托学校后勤产业服务总公司实施。其他项目由基建规划处组织实施采购,也可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第十四条 基建、维修改造工程项目采购的一般程序:
( 一)开展意向公开。单项投资金额 60 万元(含) 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及时在 “ 中国湖北政府采购网”公开采购意向,公开时间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 30 日。
(二)确定采购的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基建规划处确定招标采购的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确认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并拟定招标采购委托代理协议,报分管校领导审核后签订合同。
( 三)编制招标文件。基建规划处根据工程项目的技术要求或规范,委托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采购代理机构或自行编制招标文件,报分管业务校领导审核后签发。
( 四)发布采购信息,接受投标报名。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采购代理机构或基建规划处在政府采购网、公共资源交易网或学校网站发布采购公告,并接受供应商的投标报名。
( 五)组建评标专家小组。招标采购的社会评委,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采购代理机构按规定从相应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学校委派的评委以及由学校自行组织采购的专家评委,均从校内招标评审专家人才库中随机抽取确定(见附件 1)。
( 六)开标。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采购代理机构或基建规划处组织开标;
(七)确定中标(成交)候选人。由评标专家小组按照评标办法进行评审,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中标(成交)候选人;
( 八)发布中标(成交)公告。 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采购代理机构或基建规划处在政府采购网、公共资源交易网或学校网站发布中标(成交)公告;
(九)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评标结果公示期满后,无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投诉,或者投诉处理完毕的,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采购代理机构或基建规划处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同时将中标(成交)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十)签订合同。基建和维修改造工程一律实行合同管理。合同内容包括施工方案、质量要求、工期要求、合同金额、履约保证金、付款条件、违约责任、保修期限等。施工合同由法定代表人或分管校领导按管理权限签订。
第十五条 工程复杂、技术难度高且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工程施工项目,应按《襄阳市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实施 “评定分离” 改革暂行规定》实施 “评定分离”。适用“评定分离” 的规模标准依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六条 基建规划处负责基建、维修改造工程项目相关的结构检测、设计、造价咨询(不含审计服务)、项目管理和工程监理等第三方服务的采购申报与组织实施。基建项目的第三方工程建设服务应按照国家规定程序通过招标确定。维修改造项目依据年度经费预算,通过招标确定年度服务供应商。
第十七条 参与基建、维修改造工程项目招标的相关部门和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遵守有关工作纪律,廉洁自律, 自觉接受监督。
第六章 基建、维修改造工程施工管理
第十八条 基建和维修改造工程实施前,基建规划处应会同国资处、后勤产业服务总公司、信息技术中心等开展现场勘察,对原有相关资产进行保护处理,对工程实施后产生的有价废旧物资按相关规定处置进行回收处置。
第十九条 基建规划处按照国家有关工程施工标准、施工规范及基建、维修改造工程合同内容要求,对施工过程实施严格管理。须指派专人负责工程质量监督与现场协调管理。基建工程和技术复杂、规模较大的维修改造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应聘请具备相应资质的监理公司,对施工质量、安全管理、进度等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基建工程和技术复杂、规模较大的维修改造工程应组织图纸会审、技术交底。施工单位应根据会审与交底结果,制订并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方案。
第二十一条 工程造价 500 万元及以上的基建维修改造工程,审计处负责实施跟踪审计,在工程施工过程中进驻施工现场进行实时经济造价监控与审计监督。
第二十二条 现场施工中涉及的工程量变更、技术变更、隐蔽工程验收、材料代用、竣工验收等,必须经校方代表和监理工程师(若有)、审计人员(若有)共同核实并当场办理签证手续,严禁事后补办签证。隐蔽工程须经甲方代表、监理工程师(若有)和审计人员(若有)检验签证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见附件 2 )。
第二十三条 校方代表、监理工程师、审计人员应遵照国家、行业有关规定,本着实事求是原则处理各项业务,对工程施工管理中不符合程序要求或操作规范的行为,应不予认可并有权要求整改,若因其未履行职责或违规确认造成后果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四条 每年暑假和寒假为维修工作的主要施工期,影响正常教学、科研和学生生活的维修工作,原则上应安排在节假日进行。
第七章 基建 、维修改造工程的验收及档案管理
第二十五条 工程竣工后由施工单位对工程进行自检整改;由监理单位依据工程施工验收规范进行工程预检预验,对存在的问题通知施工单位整改;施工单位整改合格后,应书面提交竣工验收申请,基建规划处负责审核工程全部资料,并组织施工、勘察设计(若有)、监理(若有)等单位进行验收,有明确的使用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的,应同时邀请其参与验收。验收应执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等国家规范( 见附件 3),验收合格后方可交接投入使用。
第二十六条 基建规划处对基建、维修改造工程的立项申请、立项计划书、预算资料、施工委托书、合同书、施工过程中的管理资料、质量保证资料、各种技术资料、竣工后决算资料等按规定要求装订成册,收集存档,建立基建及维修改造工程管理档案。
第二十七条 重大基建、维修改造工程的档案管理,按学校《重大建设项目建设档案管理制度》(襄职院办发〔2013〕4 号)文件执行。
第八章 基建 、维修改造工程决算 、审计和结算
第二十八条 基建工程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第二十九条 维修改造工程完工验收达到合同质量标准,竣工决算经审计后,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若合同约定按工程进度付款的,则依据经审核的完成工程量,按合同约定支付进度款。
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在竣工验收合格 28 天内向甲方申报决算书。决算书要求资料完整,数字清晰,计算程序规范,编制人资质符合有关要求,编制单位与合同签订单位一致,并经施工单位负责人签字认可。决算资料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基建规划处不予受理,审计处不予审计。
第三十一条 基建、维修改造工程的审核和审计按学校《基建维修工程审计工作规定(试行)》(襄职院审〔2015〕1 号)文件执行。其中,委托学校后勤产业服务总公司实施的维修改造项目,其定额决算部分应下浮 10%作为项目最终结算价。
第三十二条 基建、维修工程的费用结算以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计结论或学校审计处的审核或审计处委托第三方造价咨询公司审核并经校长签字认可的审计结论为准。
第三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按学校水电气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据实交纳工程用水、电等费用或一次性支付合同金额的千分之三,竣工时施工单位结清施工过程中使用的水电费,经后勤服务总公司签字确认。若不及时交纳,结算时基建规划处应告知计划财务处在工程款中扣除。
第三十四条 工程项目完成竣工验收和决算后,基建规划处会同计财处、国资处办理新增资产或资产信息变更手续。
第三十五条 基建、维修工程尾款及保修款严格按合同要求执行,保修款必须在工程保修期满后,经甲方人员现场复验并签字认可后,方可支付。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由基建规划处负责解释。